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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不能摸着石头过河
作者: 玛法达 上传时间: 2009-7-18 来源: 新京报 浏览 1068 次 评论 0 条

  与中国艺术市场的国际成就相比,我们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在很不匹配。拍卖公司的“不保真”条款简直就是尚方宝剑。

  艺术拍卖市场正在变得比食品行业更黑:制假不害人命,买到假画者也只是希望退钱,公安机关更不会花工夫追究造假源头,做起来有恃无恐;比娱乐圈还乱:藏家知假买假,拍卖公司真假不辨,连艺术家也难以令人信服;比房地产业更无序:凡是经过代理机构购买房产,无论是房产的真实有效性,还是交割的过程,但凡出现问题,代理机构都需要承担失察的责任,不像拍卖公司,似乎就怕其不作恶似的,《拍卖法》还专门为其设置了“不保真”的尚方宝剑。

  中国传统的艺术交易市场中将买了假东西称为“打眼”:“没有那金刚钻,别揽这瓷器活”,通常都被当作入行的学费,自认倒霉。不过这是旧社会的事了,新社会买家虽然仍要交学费,但是同旧社会的区别在于,除了交学费,自我成长,人们还要求有能“找个说法”的公道之地。从公平的角度,如果私人买主买到假画算是“打眼”,要承担损失,那作为中介平台的拍卖公司,当然也可能有“打眼”的时候,他们凭什么“免责”?是店大欺客吗。

  与中国艺术市场在国际上取得的成就相比,我们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在很不匹配。去年开始,中国艺术市场超越法国占据着世界第三的交易量,其中造假的艺术品在古董、书画、油画,甚至活跃在当下的年轻艺术家的作品中屡见不鲜。有吴冠中这种揭“假”而起的画家,同样也有视而不见的画家,因为很可能假画的拥有者是其重要的藏家,不如等若干年后,当假画换手后再明辨真伪——在一个混乱的市场,有无数种可能,越匪夷所思,越可能是真的。

  对比西方走过百年的艺术市场,欧美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要知道,西方的制假者比中国其实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如今,任何参与制假和贩假的个人和机构都会被追究责任,拍卖公司对作品的保真期限从10年到30年不等,意思是,在保真期限内,只要买家能找到证据证明买到的作品是假的,或者跟拍卖图录上的描述不符,拍卖公司都需要将买家当年的费用连本带利地还回去。而在艺术作品的鉴定方面,艺术家生前制作的详细作品记录之外,相关的基金会和权威鉴定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形式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在中国,除了一部1997年出台的《拍卖法》,相关细则和规定,一直没有更新和细化。包括我们对艺术展览的管理,很多展览被关闭,采取的方式也仍然是不加解释的行政命令——违法和执法都缺少执行的依据。实际上,中国艺术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繁荣恰恰是在缺少行政权力参与的情况下发展的。它像中国诸多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样,都在“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警惕的是,河里除了石头,还有毒蛇。如果把希望寄托在个人品德、行业操守、专业素养这些基础上,而缺少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作为底线,只会助长毒蛇的生长。同样,如果一味强调行政管理,限制了艺术创作和市场的活力,则更是顾此失彼。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对相关政府部门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更全面行业法规的期待。
   玛法达(画廊从业者)
 
编辑:【trave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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